在深圳,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主要遵循《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是具体分割方式:
分割原则
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即一人一半。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会考虑子女的权益、女方利益以及无过错方权益,适当倾斜。
协议优先: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财产,协商不成时,法院才会依法判决。
分割流程
财产申报:深圳法院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当事人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法院会根据申报情况和相关证据,对财产进行审查和认定,然后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
具体财产类型分割方式
房产:
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会协商或判决归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若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法院会组织竞价,由出价高者获得房产,并补偿对方。
若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法院会判决双方自行协商出售房产,分割售房款。
车辆:一般会根据车辆的购买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归一方所有,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存款:夫妻共同名下的存款一般会均等分割。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公司出资:
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且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转让出资额给对方,且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对方可成为股东。
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会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合伙企业出资:
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可取得合伙人地位。
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独资企业: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由双方共同偿还,若双方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
特殊情况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房产有按揭:深圳已实施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可在未结清抵押贷款的情况下直接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