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彩礼向社会征集意见。有媒体也问到我,关于人民法院对彩礼的这些相关的规定,我是怎么看的?先说一下目前法律对于彩礼的相关规定。目前法律对于彩礼的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有一条说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是说婚姻不是敛财的工具。
如果你是想以结婚的名义,想跟对方要大量的金钱的话,对不起,这个行为终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有矛盾的话,很有可能这个钱是要返还的。第二点就是如果已经支付了彩礼,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又出现了变化。比如分手了,你这彩礼怎么办呢?
目前法律的规定是三种情况下彩礼要退还。是没有结婚的那我们就知道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对吗?所以没有结婚是要退还的。第二是结了婚以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没有共同生活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婚姻的目的没有实现,所以也要退回。
那第三种情况就是支付了彩礼,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但是要离婚了。因为当初的支付彩礼,使这个支付彩礼的一方经济陷入困难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也要酌情退回。这三种情况彩礼是要退回,这是今天的规定。
院现在的一个规定的一个草案的趋势是将来就只分在一起共同生活和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一个规定?是因为在今天很多的男女朋友,其实很多人可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了,甚至都生了孩子了。在这种情况下,其实他并没有领取结婚证。
但是婚姻的实质有没有?有了,如果是有了这个婚姻的实质,那么已经支付的彩礼再跟人家往回要,是不是对人家也是不公平的对吗?人家毕竟是从未婚已经成为一个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已经是一个某某某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那么久的一个伴侣,再或者是小孩的妈妈。这显然从一个实际的角度来讲,再进入到婚姻的,市场的时候,我们叫做市场。在进入到这个婚姻的可选市场的时候,必然他自己的选择的范围是受到影响的。所以院我也我觉得也是结合当今天的这个婚姻的一些情感的状况做出的一个调整。
那第二点,就是没有只收取了彩礼左右,没有在一起生活,连同居都没有结婚就更谈不上了。这种情况下收取彩礼,显然是使这个彩礼的目的没能,达到实现,所以这种情况下彩礼是要考虑退回的。但我这儿要稍微说一点,这个退回可不是说完全退回,要酌情考虑。
因为经常虽然一方收了彩礼了,但是男方会说,你拿彩礼咱们买个大摩托来,咱把家装修,那是不是这些彩礼又花在男方家,或者说两个人拍个婚纱照,出去旅游结婚,这些都用的是这些彩礼的钱,所以彩礼已经消耗了,对吗?所以这个时候就酌情退回,而不是全部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