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离婚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如下:
确定财产性质:根据《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明确表示为共同财产)则不属于共同财产。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自行约定分割比例和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判决时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家庭责任、经济状况等因素,确保分割公平合理。
特殊财产分割规则:对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等,有特殊的分割规则。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债务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深圳离婚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应当遵循《民法典》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在分割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