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律师在法院办理涉外离婚诉讼立案手续时,遇到了一个关于管辖权的问题,那就是中国公民和外国配偶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吗?
案件的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原告、女子、中国公民,国内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在北京认识了这名男子(被告、突尼斯),并于去年年初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双方一起去意大利生活。这对夫妇的关系因为严重的家庭暴力而破裂。一个只在意大利的女人希望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上述案件,根据离婚律师多年办理涉外纠纷的经验,中国法院可以管辖。律师昨天准备好起诉材料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起诉手续。没想到,负责受理的法官认为双方都在国外定居,经常住在国外,被告是外国人。只有当外国法院拒绝管辖时,中国法院才有管辖权。
这位婚姻律师不能同意这位法官的观点。原因是其依据的法律规定与本案不符。法律规定如下:“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中国后一个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华侨,是指“在国外定居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居住在中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连续五年(含五年)以上的合法居留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名妇女出国才一年,但没有证据表明她已经在意大利定居。这名妇女在意大利多次移动,没有经常居住的地方。当法官应用上述规定时,他们认为这名妇女已经在意大利定居,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至于案件的管辖权,我律师认为应参照以下法律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没有定居,一方根据婚姻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本案被告是外国人,管辖权应参照法律规定确定?原因如下:
1、没有更符合本案条件的法律规定。
2、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已经在意大利定居,因此应该首先推定当事人没有定居。
3、这项法律的立法旨在为在国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提供司法保护。
本案中,该女子为中国国籍,婚姻在中国缔结,原住所在中国。她没有在国外定居,遭受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夫妻关系破裂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路途遥远,受疫情影响,她无法回国。中国法院应当行使司法管辖权,以满足中国公民在海外急需司法救济的需要。
经过一番谈判,法官同意了律师的观点,终同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