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这位律师正在处理一起男女在中国和美国发起的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大致情况是:男女结婚多年,但也因为工作关系分居多年。男人现在在美国,女人在中国。婚双方都管理着自己的收入。并且积累了一些财产。其中,男方在美国拥有房产、存款和股票,而女方在中国除了这些财产外,还拥有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由于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冷漠,男方首先提出了离婚的想法。同时,男方希望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是:在美国的财产归自己所有,而在中国的财产归女方所有。然而,与预期相反,该女子采取了先发制人的措施,率先在美国发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美国名下男子的全部财产。
显然,女方采取的这一措施使男方想要保住自己在美国的财产的想法直接化为泡影。那男人该怎么处理呢?
作为该男子的代理人,离婚律师认为该男子应该花时间在中国办理离婚诉讼手续。届时,律师将调查该女子在中国的所有财产。鉴于该女子的经济能力与该男子相当,甚至在房地产问题上,其国内房地产价值高于该男子在美国房地产的价值,该男子在未来离婚时应获得更多离婚财产。因此,离婚的损失将降到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