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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儿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吗?深圳找遗产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2 10:05:40 浏览次数:

相亲期间的“见面礼”“陪同礼”“过节礼金”是彩礼吗?白纸黑字写的?“概不退换”抚养费能回来吗?已故父亲的财产,已婚女儿能继承吗?这些都是家庭审判中常见的问题。

家庭审判是合理与法律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也是法院整合和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的司法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近,《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安徽法院处理的一些家庭案件,这些容易导致家庭纠纷的问题,可以找到答案。

出嫁女儿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吗?深圳找遗产继承律师

注册前分手

目的未达到彩礼当返

2020年4月底,张某被媒人介绍与朱某相识,并同意于当年5月2日见面。次见面当天,张某按照媒人的要求送给朱某“见面礼”现金6万元,对于陪伴朱某的家人,张某也送了3000元礼金。见面后的第二天,张某给了朱某一部价值5599元的手机。从那以后,他们以情侣的身份相处。

转眼间,就到了中秋节。根据当地习俗和媒人的要求,张某把它送到朱某家“中秋节礼金”1万元。看到两人越来越近,张的父母开始为儿子结婚。同年11月26日,张按照朱家的要求,向朱转账22万元,作为“彩礼钱”。2021年1月20日,张某又交给朱某1.2万元作为“过红礼”。不久之后,两人按照家乡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第二天,朱某以回家为由向张某索要5000元现金。

从那以后,张某和朱某经常因为琐事发生冲突,导致这段短暂的时间“婚姻”无法生存。张某想收回彩礼款和为朱某支付的各种款项共计330599元,但被朱某及其家人拒绝。随后,张某将朱某及其父母起诉法院。

苏州市永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彩礼是一方根据当地习俗向另一方支付的大额财产。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不能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的,支付财产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本案中,原告张某、被告朱某虽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原告张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达到。因此,被告朱某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张某送的“陪同礼”、手机等。,都是订婚过程中的礼物,不属于彩礼返还范围。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实际情况,法院裁定朱及其父母返还张的彩礼25万元。

养育回报十万

分手诉返缺乏依据

李某和曹某是夫妻。因为他们不能生孩子,他们收养了女儿李某苗。2015年,李某苗在轴承厂工作时认识了邹某,邹某也是工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

相恋后不久,李某苗就怀孕了,于是住在邹某家里,由邹某及其家人照顾。李某和曹某得知养女未婚怀孕后,到邹某家吵闹,要求带养女回家,并声称要“打掉”胎儿,但李某苗说在邹某家照顾得很好,不愿回到养父母家,双方僵持不下。

在亲友的劝说下,李某和曹某同意不带养女回家,但要求邹某支付10万元“抚养费”,作为他们养育李苗的回报。随后,在亲友的见证下,邹某将钱交给了李某和曹某,李某向邹某出具了条据:“收到李某苗的抚养费后,收到1万元整,如果李某苗从邹家走失,与李方无关,这笔钱不退还”。李某和邹某的父亲、叔叔和邻居在条据上签字。

2015年底,邹某和李某苗的孩子出生了,但他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2020年7月,李某苗在未告知邹某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留下5岁的孩子由邹某父母照顾。邹某向李某苗的养父母要了10万元,但李某和曹某拒绝了。邹某随后将李某和曹某起诉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0万元。

金安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只向法院提供了10万元的条据,认为该款属于彩礼,应予以退还。但通过条据规定的事实,只能反映被告收取李某苗10万元的抚养费,不能排除李某苗为感谢被告抚养而支付的可能性,因此,不支持邹某将此款认定为“彩礼”。同时,被告出具收据时,已明确注明“钱不退”本协议不违法,原告的父亲和其他直系亲属也签署了认可,因此原告的起诉缺乏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邹的诉讼请求。

拒绝赡养经济困难

结合实际月付300元

赵家住宣城泾县,父母早年离婚。他的母亲年老多病,没有收入来源,只能靠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金和孩子的帮助生活。但只有赵的姐姐和弟弟帮助了母亲,赵从未承担过赡养母亲的义务。

对此,赵某声称,他和妻子以在家务农、打零工为生,还欠外债,还要给孩子读书,所以自己的生活很难维持。而且,他们的妹妹和弟弟每月给母亲500元的生活费,这足以承担母亲的生活。他们不需要也拒绝支付赡养费。

经过多次协商失败,赵的母亲无奈地向泾县人民法院下诉,要求儿子每月给予500元赡养费。

泾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经济支持、生活护理和精神安慰老年人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赵作为一个孩子,他有义务支持他的母亲。现在,由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母亲要求赵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赡养费金额应结合当地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赵承担赡养义务的能力,并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泾县法院作出判决,赵某自2021年5月起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300元,每月25日前完成。

父亲去世留下遗产

已婚女儿有权继承

20世纪80年代,童和丈夫在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共同建造了自己的房子。这对夫妇在家务农,抚养了三个孩子。2012年,童的妻子去世,留下她一个人住。与此同时,两个女儿经常带着米饭、面条、肉、鸡蛋和其他生活必需品来看望她的老母亲,但她的小儿子很少回来,因为他们住在其他省份。

据童的两个女儿说,他父亲的住院费用和医疗费用约为5000元,丧葬费用约为2万元。他在世时明确表示,他的存款足以支付他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但他们不知道他父亲存款的具体金额。父亲去世后,两个女儿考虑到母亲的衰老和没有固定收入,所以她们没有问父亲的遗产。直到母亲童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以父亲的名义将9万元的存款全部拿走给小儿子,他们才知道父亲遗产的具体金额。

随后,他们向母亲和弟弟提出要合理分配父亲的遗产,但都用来了“妇女无继承权”“老房子和钱都是母亲的,愿意给谁就给谁”为由拒绝。

2021年3月,童某和丈夫生前耕种的一亩多田地被征用拆迁。政府给了童某55995元的田地补贴,并被童某的小儿子取代。这件事成了姐弟矛盾激化的导火索。童的两个女儿起诉母亲和弟弟继承父亲去世后留下的老房子和钱。

青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两名原告已经结婚,但仍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童和妻子自建房屋的一半产权依法归童所有,另一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三个孩子平等继承。每亩补贴55995元,是童和已故妻子的共同财产,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与上述房屋份额相同。鉴于童80多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有限,应适当照顾,法院酌情确定儿童三个子女继承每亩补贴6000元,余额37995元归童。由于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两名原告要求平等继承父亲的存款6000元。后,法院确认原告以父亲名义登记的财产的财产份额,被告支付了两名原告应继承的每亩补贴6000元。

民法典有关规定

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百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顺序继承人未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有关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三)婚前支付,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

老胡点评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家庭和睦、夫妻和谐的优良传统。和谐亲密的家庭关系是人们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人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逐渐漠不关心,甚至放弃了中华民族珍惜家庭关系的优良传统,把市场上唯利是图的弊端和社会享乐主义的不良风格带入家庭婚姻关系。

有些人只要求亲戚不愿意付钱,只说权利不履行义务,有些人谈论婚姻,盲目要求高彩礼,给家庭关系埋下隐患,带来阴影,甚至引起冲突,频繁纠纷,不仅损害个人幸福,而且影响社会稳定。

及时解决和妥善审理家庭婚姻纠纷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平的重要途径和有力起点。在家庭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考虑人情和国家法律,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可或缺,使人民感受到司法公正和法治温暖,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同时,全社会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庭美德、个人道德和民法典家庭婚姻规定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家庭成员都能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增强家庭婚姻关系的责任、谦虚、宽容和理性精神,不断巩固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