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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有哪些人可以继承?房产继承咨询

发布时间:2023-01-12 10:07:32 浏览次数:

张是益阳市资阳区某单位的退休干部。他于2002年与前妻离婚。婚姻中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分别是张和张。张离婚后与彭再婚。他们婚后没有孩子。刘是彭和他前夫的儿子。张和彭再婚后一直住在一起。2015年他们搬到刘新买的房子里,和他住在一起。

2020年8月,张因重病入院。住院期间,彭照顾他,刘为他支付了部分住院费用。在此期间,张和张去医院看望了张一两次。2021年3月,张因病去世,其葬礼由张的侄子、侄子等近亲共同处理。张死留下10万多元的存款和单位发放的19万多元的养老金,由彭暂时持有。

遗产有哪些人可以继承?房产继承咨询

由于遗产和养老金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张某一、张某二以张某亲生子女、彭某、刘某无继承权为由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彭某返还张某遗产10万元,张某19万元养老金由张某一、张某二平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按职权追加刘某为共同原告。法院认为,作为被继承人张被继承人张的顺序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张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产的权利。刘某与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同居,履行赡养义务,可认定为与被继承人张某有赡养关系的继子,也可作为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张某因丧事支付的剩余存款金额为张某、彭某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彭某50%的份额其余由张某、张某二、刘某、彭某平均继承。至于张某一,张某二主张张张某的养老金为19万元,是给死者近亲属或扶养人的生活补贴。同时,它也有一定的精神安慰。考虑到张某与彭某生活在一起,他们互相支持,互相照顾。彭某年纪大了,家庭收入来源主要靠张某。因此,彭某得到13万元的养老金,张某、张某、刘某得到2万元。

张、张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取消彭的继承权,取消刘的参与。遗产和养老金由张和张平分。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彭作为张的配偶享有法定继承权,刘作为与张有支持关系的继子,也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养老金的性质和发现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彭的多分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1.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百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都有继承权。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动力方面提供主要援助的,应当认定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赡养义务,享有继承权。

2.不赡养老人的孩子能得到老人的遗产吗?

根据不同的继承方式,孩子不赡养老人是否可以分割老人的遗产将得到不同的答案。在不同的答案。在中国,继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未签订遗嘱或者遗赠支持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老年人死前签署有效遗嘱的,表明其财产由不赡养老年人的子女继承,其真正意义应当受到尊重,遗产分配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老年人死前未立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虽然不赡养老人的子女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从法律上讲,这些人仍可能有继承权。

3.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继承?

《民法典》百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一次性养老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及其受扶养人的生活补贴和精神安慰,产生于死者死亡而不是死者本人的合法财产。因此,死亡养老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4.如何分配死亡抚恤金?

死亡抚恤金作为死者特定近亲的共同财产,具体分割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谈判失败,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按照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养老金。但是,考虑到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是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需要抚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在分配过程中应酌情分割,以补偿死者照顾和支持更多亲属的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