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律师看到了一个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例,反映的问题很容易被忽视,所以离婚律师计划分析子女抚养费的性质及其与违约金的关系。
介绍案例:原告博晓的母亲与被告博晓的原夫妻关系,然后因夫妻关系破裂而分居。双方在分居协议中约定:“博晓由母亲抚养长大,博晓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如果违约,博晓需要按照3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博晓5个月后不再支付。
一年博晓向法院起诉博晓,要求他支付1.8万元和36万元的违约金。经法院审理,本案仅判决支持拖欠的赡养费,不支持36万元的违约金。原因是博晓作为父亲支付赡养费是法律义务,而不是基于合同,因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对于法院的判决,离婚律师认为是正确的,原因是:1。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制度,合同法明确规定身份关系协议(分居协议)不适用本法,因此博晓的父母在签订分居协议时将违约金制度引入协议是非法的。
2.父母向子女支付赡养费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法律义务的,自然会有法律预设的后果进行处罚。因此,法律义务既不能免除双方的协议,也不能设置违约金条款,以确保履行。因此,在本案中,博晓的母亲够按时足额支付赡养费而设置的违约金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