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欠钱不还,可以以借钱的名义主张要还。在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经济交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日常开销,如吃饭、同居期间购买生活用品、旅游时门票等,这些钱谁出都找不到对方要回来。
2.生活费用大,常见的是租金。一般来说,除非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一方一直在支付两人的租金,这样分手后才有可能回来。如果一个人签了租赁合同,另一个人只是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共住”那分手后就不能找对方要回来租金了。
比较昂贵的包包,手机等类型“礼物”这一费用取决于是否符合特殊节假日、纪念日、旅游期间购买的费用。“礼物”或者每天对方故意,经常索取。“礼物”前一种是不能回来的,后一种是有可能回来的。故意要昂贵的礼物“男女朋友”如果有以结婚为前提的共同目标,金额对于买家来说确实是一个共同的目标。“高昂”只有法庭才能以此为基础“公平原则”判决返还部分。
4.后一个是恋爱期间双方的转账。如果涉及到比较大的转账,比如让对方帮忙还房贷,需要给家人看病,没钱花。分手这部分转账是可以的。“借款”这个名字是要回来的。但是如果明确表示这部分钱“不用还”或转帐金额只有几百一千,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判决退款。
总的来说,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能否回来,要从恋爱时间、金额、支出原因等方面综合判断。“交往“一年花三四十万和爱情同居五六年花二十万,显然意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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