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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婚后公积金还贷离婚后怎么分?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费用

发布时间:2023-01-05 12:40:16 浏览次数:

有一对年轻夫妇,他们在2008年登记结婚。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一起还贷。此外,该女子还提取了部分婚前公积金偿还贷款。

到2021年,他们的关系破裂,诉讼离婚。双方对抚养权等财产没有异议,但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有自己的看法。

男方认为,女方婚前将个人财产投入到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视为赠与。在这个过程中,她的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她婚后的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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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认为婚后增值是女性婚前公积金产生的增值,应全部归于女性。

那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究竟应该归谁所有?

在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通常比较少见。婚后,一方很少使用婚前财产偿还贷款。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为了确定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谁,我们必须确定谁产生了增值部分。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主张婚后增值部分应归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婚姻家庭司法解释(1)》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地产增值本质上是市场变化带来的自然增值,不同于租赁、运营等主动增值。

第二,男方主张女方在婚前使用公积金偿还贷款时有赠与意思,但根据情况,“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男方应当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则认为没有赠与的意思。

后,根据《婚姻家庭编辑司法解释(1)》第二十六条,除滋养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财产增值是一种自然增值,而不是夫妻婚后经营收入。因此,女方个人婚前公积金和还款部分产生的增值应归女方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