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权要求婚前买房的一方赔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款项和房屋对应增值部分。那么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解释(1)》的有关规定,如果一方婚前购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双方应当在离婚时协商处理财产。如果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财产归登记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房地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地产登记方应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赔偿。
因此,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要证明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主要有两个方面:1.偿还贷款的时间;2.偿还贷款的来源。
对于还款时间的证明,首先可以提供银行还款的记录表,证明还款时间,其次可以提供结婚证或其他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只要还款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就可以认定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对于偿还贷款的来源,.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应归夫妻共同拥有的所有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中没有特殊财产制度的约定,对方不需要提供特殊证据来证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
在实践中,总有人认为保留还款时的银行流量就能证明是一个人还款,这其实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中国传统的家庭模式中,女性通常在家里充当全职太太,没有太多的经济收入,但她们正在教育孩子。.赡养老人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贷款严格按照谁的名义偿还,以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对女方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所以综上所述,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就视为共同偿还贷款,无需提供其他特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