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消除时,他们不会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然而,婚前个人财产形成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分割,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这个问题涉及到律师几天前批准的咨询。
一位女士咨询了这位离婚律师。她与该男子结婚十多年,目前居住在美国。咨询开始该妇女声称,除了婚后在美国购买的房屋外,双方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双方就房屋的分割达成协议——房屋属于妇女,妇女给予男子几笔折扣。然而,在咨询过程中,这位离婚律师从该女子的言论中发现,她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知存在误解,这很可能在离婚时造成巨大损失。
事实证明,这名男子在婚前在中国积累了大量财富。重要的是一些住宅和商店。目前,总金额约为3000万元。男人婚后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是租这些房子和商店形成的租金收入。其中一部分收入被该男子用来偿还购买这些房地产所欠的银行贷款。经过粗略计算,该男子婚后的租金收入约为1000多万元。对于这种收入,女性不认为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因是:由于房子是男人婚前的个人财产,男人收取的租金与他自己无关,也是男人的个人财产。
对于女方的上述认识,本婚姻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原因如下:
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常见的孳息是银行存款形成的利息收入。目前,由于市场趋势,自然升值是购房价格上涨的常见部分。除婚前个人财产获得的两项收入外,其他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婚后获得的1000多万元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2、中国法律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地产以首期款支付人的名义登记。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房地产属于登记方…,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资产增值部分,由房地产登记方赔偿对方。根据这一规定和上述原因,可以看出,男性用婚后的租金收入偿还贷款属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情况。这样的房子的所有权在离婚时可能不一定属于男人,而应该由双方协商。如果谈判失败,尽管该男子很可能获得房屋产权,但他应赔偿该女子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和相应的资产增值。
由于该男子在婚后用部分租金收入偿还了抵押贷款,因此在计算该男子的租金收入时,用于偿还的部分应记录在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中。剩余的租金收入、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金额以及相应资产的增值,属于离婚时妇女有权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被妇女忽视的资产价值至少为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