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新婚夫妇仍然处于新婚夫妇的状态,彼此相爱。同时,夫妻关系的存在仍然很短,很难积累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表达对这种关系的关注,其中一个很容易把他们婚前拥有的大量资产给对方,或者把它变成与对方共享。这些资产通常表现为有价值的财产。
随着时间的平静,我后悔了,尤其是当夫妻关系发生冲突甚至破裂时。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离婚案件中。当法院处理如何分割这类离婚财产时,它将如何解决呢?以一个以前代理过的案件为例,给你一个分析。
双方结婚仅一年,男方便因女方出轨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应起诉并要求分割双方名下登记的房地产。经法院调查、举证、质证,确定该房屋为男方婚前全额购买。结婚之初,男方为了表达对这段感情的真诚,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共同所有权。现在房子的市场价值约为500万元。
该女子认为,由于该房屋已登记为夫妻共有,她应该在离婚时分为其中一半。该男子认为,这是基于双方婚姻关系的存在,并旨在增进夫妻关系。现在双方已经达到了离婚的程度,违反了房屋加名的初衷,因此该女子无权分配房地产。
对于上述矛盾,婚姻律师认为,虽然该女子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但该女子对该资产没有任何贡献。同时,双方结婚时间很短,没有抚养子女的问题。在短期内,妇女获得巨额财产违反了平等原则。
此外,这名妇女在婚姻中作弊,并有严重的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夫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女性应给予较少的分数。
本案多次开庭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该房屋属于该男子,该男子只需向该女子赔偿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