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老人留下的公房不能直接继承,因为公房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个人仅有承租权。不过,承租人死亡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同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具体说明如下:
可继续承租的情形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可以与出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共同居住人一般指与承租人在同一户籍,且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他处无住房的人。
无共同居住人但有直系亲属:若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变更承租人继续租赁该公房。
继承流程
申请: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人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承租人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明、与原承租人的关系证明、共同居住证明等。
审核:公房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继续承租的条件。必要时,可能会进行实地调查。
公示:审核通过后,公房管理部门可能会对拟变更的承租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定工作日,以接受社会监督。
签约: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房管理部门会与新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特殊情况
已购买产权的公房:如果公房已经参加房改并购买了产权,那么该房屋就变成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子女、父母等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