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方婚前全款购房:
若一方在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本质上与上述情况相同,也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
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前取得房产证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姓名一方若能证明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如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间隔很短、买房时双方已同居、已举办过婚礼等,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出资,对出资多的一方适当倾斜;若不能证明,可能会视为对登记方的赠与,认定为登记姓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中,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出资比例、还贷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若婚姻存续及共同生活时间长,双方出资均等,一般均等分割;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但购房时一方出资较大,先从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中扣除双方婚前出资的部分,剩余财产再均等分割;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相对较短,按照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