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的一个大学同学,因为夫妻俩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瞒着她在外面搞基金,398万他根本就不知道。但后来两个人在离婚期间,丈夫隐瞒了这笔巨额的婚内债务。离婚之后,第三方把夫妻俩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偿还398万的债务。
案子打得非常艰难,债权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说我的这个同学妻子知道这笔债务的存在,而丈夫特意隐瞒了这个巨额债务的存在。一审法院居然判成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我们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法院终究澄清了本案的客观事实,将这笔巨额的欠款搞清楚了,是他账瞒着我的同学在外面搞基金,欠下了这么大的巨额的,债务。并且在双方离婚协议中没有把这笔债务放进去,用欺瞒的手段在我同学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了,共同债务的分担,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
这个案件就说了第二个知识点,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方欺瞒的另一方对外欠下了巨额的债务,妻子一方不知情,并且这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的生活和生产经营之用途。所以这笔债务不应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妻子和他一块儿承担。
案虽然打的艰难,但是终中院支持了,澄清了客观事实,支持了妻子的诉求,还了一个妻子的清白,不用在离婚以后的单身女人再背负着前夫的巨额债务。所以今天讲的这两集,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欠下的债务,未必要夫妻共同偿还这么两个知识点,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