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婚后偿还对另一方公平吗?离婚时能要求补偿吗?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件,湖南省有一对男女,男方是一个离异男人,经介绍与女方相识,认识不到半年女方就怀孕了。双方奉子成婚,登记结婚后不久就生了一个儿子。但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彼此感情不深,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孩子刚出生两个月,双方就分居了。分居后,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都被法院驳回了。
分居两年后,男方第三次起诉离婚,女方说离婚可以,但是你男方婚前欠的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的,你必须要补偿我们。男方则反驳说,女方你婚后没有经济收入,这个家是我一个人赚钱,我拿我自己赚的钱还我自己的债,凭什么要补偿你这个家里蹲着不能赚一分钱的女人?南方还说,那女方对我的婚前债务在结婚的时候,就是明明知情的,在婚后偿还,你也是知情和默许的。婚后还债的行为,应视为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用对你女方进行补偿。男女双方谁更有道理,法官会支持谁?
在这起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468案中,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男方婚前因贷款所负的债务系男方的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当由男方来偿还。男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由其个人财产所偿还。男女双方均不能说明贷款的用途和还款的来源。应认定男女双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男方的个人债务。根据公平原则,男方应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
男方对这一判决不服,上诉到益阳市中级民法院。二审能不能翻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婚后偿还了其余婚前所贷的银行贷款。在男方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还款资金系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之下,还款资金应认定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应当就其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的行为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但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行为是女方所知晓并认可的。故原审判决由男方就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贷款,酌情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对该部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男方应支付给女方经济补偿金22.2万元。本律师提醒大家,结婚不是摆酒请客吃饭那么简单。从你领结婚证的那一刻起,你赚的每一分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就有权要求分一半婚前债务婚后还。如果是房贷的话,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离婚时可以就婚后还贷及对应的房产升值部分要求分割。但是对于按揭房贷以外的其他的婚前个人债务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你就要注意其中的补偿风险的问题了。本律师强烈的建议双方在结婚之前就要把这些问题摊开来讲明白。有效的沟通方式是白纸黑字,用婚姻契约来守护你们的财产和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