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阿明是一名公司高管,在与小芳结婚后,由小芳在家负责家务,阿明则承担家庭生活支出。后来,小芳和阿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但在如何分配共同财产时,阿明称自己工资不高,这几年一直补贴家用,现在银行卡里只有10万元余额,愿意与小芳平分。而小芳并不知道阿明的实际收入,但认为金额过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阿明实际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家庭中常有一方占经济主导地位。在离婚时如果隐瞒实际收入和存款,将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不利。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工作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还是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在本案中,阿明身为公司高管,所收到的工资、奖金、分红等收入和余额,都应当如实告知小芳,双方将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也可以像小方这样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那么,法院如何确定共同财产的数额呢?首先,申报共同财产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其次,夫妻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复制对方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后,对于收入、存款、流水等难以查询的信息,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在本案中小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法院依法向阿明任职的公司发函询问其工资、奖金等情况,并调取了阿明的工资卡明细,终查明阿明的真实财产情况。
在离婚诉讼中隐藏共同财产还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本案中,阿明隐藏收入信息,试图损害小芳利益,在被法院查明后,法院依法判决降低阿明的分配比例,小芳分得60%比例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在离婚时隐藏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另一方才如梦初醒。
这种情况是否还可以追回对方隐藏的财产呢?法律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藏夫妻共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审查,如果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再次予以分割。在本案中,阿明即使在离婚时蒙混过关以后,小芳在发现阿明隐藏的财产后,可以在三年内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对隐藏的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