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离婚案件中,对于两岁孩子的抚养权判决,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具体分析如下:
不满两周岁的孩子
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父亲直接抚养的情形: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3)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
父母协议抚养:父母双方可以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满两周岁的孩子
协商不成的判决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优先考虑的情形: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成长,而另一方有不利身心健康的情形。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他们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这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的优先条件。
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离婚案件中两岁孩子的抚养权判决,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父母的具体情况以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依法进行判决,并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等优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