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或婚姻关系等涉及外国法律、涉及外国人在中国的离婚案件。在中国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 管辖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法和涉外条约的规定。” 因此,对于涉及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应适用中国法律和涉外法律。
二、 管辖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有以下几种:
1.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2.有合同争议的,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3.没有合同争议,但是有财产争议的,可以选择财产所在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4.没有合同争议,也没有财产争议,但是有人身权利争议的,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三、 管辖的标准: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管辖的标准相对复杂。根据《对管辖权异议处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婚姻法律关系的成立以及离婚是根据具体离婚事实所在地的法律来认定的,在涉及审判管辖权时,要参照当事人之一住所地、离婚事实发生地、离婚协议签订地等关键事实作出裁决。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当事人可以请律师协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分析案情后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根据法律程序依次进行裁判标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