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当事人在网上咨询了我们的离婚律师。由于《民法典》对协议离婚的程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事人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感到不知所措。
因为夫妻关系破裂,当事人准备和男方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和离婚财产作出了详细约定。然而,在接下来的30天冷静期间,该男子食言并拒绝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没办法,女方立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男方很开心,双方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婚姻终于解除了。
拿到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当事人发现法院只解除了婚姻关系,规定了子女抚养问题。没有提到几百万元的房子和财产。面对这一结果,当事人非常困惑——虽然法院没有解决离婚财产问题,但双方之前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了离婚协议。你能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结合离婚调解书进行补充吗?
对于这个问题,婚姻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补充离婚调解。原因很简单: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赋予离婚当事人反悔的权利。离婚协议不生效,因为法律允许当事人反悔。无效文件如何与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