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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女抚养权该归谁所有?深圳离婚代理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6 08:48:04 浏览次数:

一般来说,对于2岁以上的孩子,男女双方都有可能在离婚时获得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主要会看孩子和哪一方生活在一起,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经济能力、对孩子的责任感等。这是上一篇文章提到的离婚案件,因为被告张某(化名)在庭审中还有一个错误,我们再来看看。

离婚案件中的女抚养权该归谁所有?深圳离婚代理律师

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化名、原告)和张某(化名、被告)五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张小某(化名),现在4岁。孩子生病需要手术治疗,导致男方张某的不满。然后张某在孩子2岁的时候离家出走,然后对何女士的母子视而不见。何女士不得不带着孩子一边治病一边工作,这可想而知。后,何女士委托律师向邯郸市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双方的经济能力普遍相同,法官倾向于将孩子判给更负责任的一方抚养,但何女士找不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何时开始分离,拒绝抚养孩子。庭审中,男方知道何女士离婚后不愿意生孩子,肯定会要求子女抚养权。然而,为了达到少给何女士离婚财产的目的,张某故意争夺孩子,以威胁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在财产上做出让步。

当然,这位离婚律师很清楚这个男人的伎俩,所以如何证明这个男人在法庭上长期拒绝抚养孩子已经成为我们需要突破的关键问题。但是在接下来的法庭审理中,由于男方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变得出乎意料的顺利。原来,在陈述阶段,律师故意将该男子在离家出走后拒绝抚养孩子的事实描述为,该男子一出生就离家出走,一直拒绝抚养孩子,得知自己有先天性疾病。当被告张某听说离婚律师有“口误”时,他以为自己抓住了我的把柄,不顾法官的劝阻,打断了律师的发言,反驳道:“孩子出生后,我一直呆到2岁,2岁以后才离开家,这完全是女方的错误造成的。不是我不想照顾孩子!“原来,一个问题和一个答案的法庭秩序被这个人打乱了。当书记员犹豫要不要记录被告刚才的插话时,法官已经不耐烦了,焦急地对书记员说:“你记录了那个人刚才说的话。很明显,法官认为:尽管这个人打乱了法庭的秩序,抢着说话虽然不对,但是他说的话很重要,所以应该记录下来。这些话之所以重要,在我律师的理解中,是因为被告承认,从孩子2岁开始,被告就开始分居,不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这一自我认同无疑可以证明男方对孩子没有责任感,不适合抚养孩子。

看到法官如此关注这句话,律师已经明白了法官的态度,何女士终获得子女抚养权应该不成问题。这时,看看对面的被告张某。他仍然认为自己抓住了律师的把柄,并在法庭上做出了纠正,这是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