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妇互相扶持,共同抚养继子。继子上大学继父每月支付生活费供他上学,但继子毕业二婚妻子以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离婚。离婚继父能否要求继子返还他在大学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呢?
2010年,小刘的母亲王女士再婚,和年仅10岁的唐先生一起生活。幸运的是,唐先生待人和善,把小刘当成自己的。王女士和唐先生一起抚养小刘长大。小刘18岁上大学唐先生为他交了生活费。
小刘大学毕业王女士起诉要和唐先生离婚,理由是夫妻关系不和谐。唐先生一开始不同意,但王女士态度坚决,终与唐先生解除了婚姻关系。
唐先生很无奈。他和王女士的母子相处多年,并不是没有感情。他也期望小刘给他养老,但现在他和王女士离婚了,小刘不再是他的继子。我年纪大了,以后该怎么办?
经过深思熟虑,唐先生认为他不能失去金钱和金钱。于是,他把小刘大学期间要求的生活费加在一起,共计3.52万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子退还生活费3.25万元。
所以,法院是否会支持唐先生的诉求?
首先要看这3.52万元生活费的性质。唐先生和王女士结婚时,小刘还未成年,由唐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抚养长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唐先生和小刘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唐先生选择在小刘成年后继续支付他的大学生活费,这是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的礼物。赠与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作用。因此,唐先生现在不享有取消赠与的权利。
实际上,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支持。
所以,唐先生真的会赔钱吗?
尽管法院不支持小刘返还生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唐先生真的没有任何权利。
王女士和唐先生结婚时,小刘还是未成年人,他和唐先生之间形成了继父子关系。根据《民法典》,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适用于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唐先生和小刘已经有了亲生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应该因为唐先生和王女士的离婚而简单地结束。因此,当唐先生老了,他可以支持要求小刘支付赡养费。此外,滴水之恩应得到泉水的回报。继父老了,小刘也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继父安享晚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唐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以道德义务为基础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撤销这种性质的赠与。法律上哪些赠与是不可撤销的,哪些可以撤销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赠与不得撤销:
赠与经公证;
赠与财产已交付;
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如救灾、扶贫、助残等。
至于可撤销的赠与,一般来说,所有尚未实际交付且未经公证、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都可以撤销。
另外,即便赠与财产已交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也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