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去世没有继承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自然人死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清偿自然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或受赠人,按以下步骤处理:
1、遗产在混同在家庭财产中的,应当将遗产从家庭财产中分出;遗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之中的,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当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剩余的为遗产。
2、属于遗产的部分按以下顺序分配:
(1)为享有超级继承权的人分配必要财产,即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
(3)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的,按遗嘱、遗赠执行,遗嘱遗赠无效、无遗嘱遗赠或遗嘱遗赠未涉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首先由顺位继承人继承(配偶、父母、子女为顺位继承人,);无顺位继承人或顺位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对于各继承人所占的数额可参考均等原则分配。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