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持夫妻关系,一些当事人喜欢与对方签订忠诚协议,并在违约后增加一些惩罚措施。有些夫妇甚至在刚结婚或结婚前就签署了这样的协议。然而,由于忠诚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的范围,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否属于情感道德规范的范围。因此,夫妻之间签署了“忠诚协议”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执行,虽然法律不禁止夫妻签订类似协议,但也不能给予强制执行。例如,以下案件:
双方结婚多年,婚后生了一个女儿。由于这名男子多次作弊,夫妻关系发生了冲突。为了挽救婚姻,双方签署了忠诚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应互相忠诚。如果一方因婚外情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应出门。此外,过错方还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100万元的离婚赔偿。
协议签订该男子没有坚持多久就再次作弊。因此,该女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根据忠诚协议作出不利判决。
然而,正如离婚律师所说,忠诚协议是一个道德行业,没有法律强制性。同时,当事人无权就与身份有关的事务达成协议。
因此,法院在判决中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有效性,但根据双方的育儿能力和保护儿童利益的标准确定了儿童监护权的所有权。由于该妇女证明该男子在诉讼中多次作弊,因此在过错过程中离婚的主要原因。因此,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给予了适当的照顾。
从本案可以看出,预计法院将根据忠诚协议判决离婚诉讼,缺乏法律依据。离婚律师认为,在未来的离婚诉讼中,忠诚协议可能仅限于确认对方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