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律师曾经发过一份文件,讨论离婚后是否可以协议改变判决中的子女抚养费。在实践中,这位离婚律师还发现,许多当事人试图与对方讨论如何在变更判决书中划分离婚财产,因为他们无法向对方支付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房屋折扣,或者离婚后房屋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本案例:
由于夫妻关系破裂,双方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解除了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一套“远洋山水”在社区里,价值1500万元的房子在法庭上激烈竞争。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法院裁定房子属于妇女。扣除未偿贷款妇女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该男子支付600万元的房屋折扣。
原本以为能很快从亲从亲戚朋友那里筹到足够的钱的女子没想到,当后期限到来时,她还有200万元的差额。在了解了该妇女的执行能力该男子建议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赔偿该妇女。在这方面,该妇女拒绝并要求她为孩子提供一定的缓冲期。否则,他宁愿被强制执行,也不愿同意该男子的要求。
看到这名妇女的态度如此坚定,再加上孩子的因素,这名男子不想通过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来彻底撕毁他的脸。因此,双方开始讨论上述200万元的延期问题。双方同意将剩余欠款推迟一年,金额将减少到150万元。作为交换,该男子还相应减少了未来的赡养费支付。
上述协议明显改变了法院离婚判决的相应规定。这些变化不仅涉及离婚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然而,由于此类变更协议与资产有关,不涉及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如身份,法律允许。
为了避免女性违约,防止协议阻碍强制执行申请,离婚律师增加了男性协议,即如果女性仍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责任,双方同意男性有权全部20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扣除女性根据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