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作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然而,在许多离婚诉讼中,由于双方之间的尖锐矛盾,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压力往往存在争议。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拖欠的赡养费。法院将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接下来,律师以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案件为例进行了解释。
双方婚后都有一个女儿。因为这对夫妇已经分居一年了。在此期间,女儿和女人住在男人个人财产的房子里。分居期间,该女子多次向该男子索要赡养费。男方拒绝,理由是双方尚未离婚,女方支付的抚养费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已带来住房。此该女子发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男子在分居期间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
对于女方的诉讼请求,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如下:
离婚诉讼需要解决的是夫妻关系,诉讼主体仅限于夫妻。夫妻分居期间获得子女抚养费的核心是子女。夫妻一方拖欠抚养费时,只有子女才有资格追偿。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追偿抚养费,其实是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子女为权利主体追偿。
这种情况与离婚诉讼当事人仅限于夫妻是相反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在分居期间不应要求追偿男方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女方正确的做法是以孩子为原告,以男方为被告,另行起诉子女抚养费。
因为这名女子坚持自己错误的诉讼请求。尽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驳回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