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许多当事人对高度复杂的举证质证工作感到困惑,难以充分掌握,然后正确完成,律师决定总结一个简化版本,基本的举证规则,方便大家阅读和理解。
,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些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尝试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第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第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证据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原则上应提供证据原件。书证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人民法院还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能否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出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愿的,不能作证。
第七、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或者常识,审查当事人的陈述、自我承认和一致承认的事实,确定是否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八、对于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事实,可以由专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鉴定人有义务接受当事人和法院的质询。
第九、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第十、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