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离婚后双方不再有婚姻关系,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容易发生纠纷,如指责对方未能照顾子女、认为子女抚养费过多或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等。今天,我们的律师就协议离婚后实际支付的子女抚养费金额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进行了咨询。这种不一致并不是一种普遍的未足额支付赡养费,而是一种实际支付金额高于离婚协议的协议。
两年前,由于夫妻关系破裂,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如果一个三岁的孩子和女人住在一起,男人将每月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然而,离婚除了每月支付3000元外,该男子还经常在孩子的账户中转账更多的钱。这笔钱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多一次转账8000元。
由于每个月都会支付更多的赡养费,这位妇女不会反对。然而,六个月前,这名男子失业了,因此他决定暂时不支付额外的赡养费。就这样,这位妇女有了一个意见,甚至威胁要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男子每月增加4000元的赡养费。
对于这类案件,离婚律师认为,要判断未来法官将支持哪一方,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男方近一年的月平均收入。鉴于这名男子已经失业半年,即使他之前的收入相当不错,但平均下来后发现,这名男子近一年的月平均收入只有5000元。
第二、从孩子实际需要的变化来分析。由于双方离婚仅两年,孩子还没有上学,孩子的实际需要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妇女的要求仍将被视为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鉴于男方近一年的月平均收入只有5000元,离婚协议约定的3000元抚养费已经远远超过法定抚养费的20-30%。因此,男方不仅不需要满足女方提出的标准,还可以要求法官适当降低抚养费。
综上所述,这位男士不必理会女方的威胁,因为如果女方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很可能与女方要求的金额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