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办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是核心问题之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的裁判指引。以下是深圳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常见情况: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分割时应体现公平与平等。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一般会适当照顾子女、女方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如果离婚是因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如何分割更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避免资源浪费。
协议优先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尊重双方的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平等分割(但可以协议不均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般不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不予分割:
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深圳离婚财产分割的常见情形
房产分割
婚前一方购买并付清全款的房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补偿另一方;
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但也可能根据出资情况、居住需求等调整比例;
深圳房产价值较高,法院在处理时尤其关注实际出资、贷款偿还、居住需要、子女抚养等因素。
存款、理财产品、股票等金融资产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存款、投资收益等,一般属于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如果一方能证明某些资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明确赠与个人的,可以主张为个人财产。
公司股权、经营收益
一方在婚姻期间持有的公司股权,若为公司婚前成立且未用共同财产增资,可能属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有共同投入或分红,相关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深圳是创业之都,涉及企业股权分割较为常见,法院处理时较为谨慎,有时会建议股权归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
债务分担
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生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未用于共同生活,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五、深圳法院在财产分割上的倾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通常会:
鼓励双方协商解决,减少对抗;
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来源、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子女抚养、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对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如照顾子女、老人)、无过错方、经济弱势方,法院可能在分割比例上适当倾斜;
对于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法少分或不分其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
六、实务建议
收集和保留财产证据
包括房产证、银行流水、股票账户信息、公司股权资料、购买合同、出资证明等;
特别是在深圳这样的大城市,房产往往是重要的共同财产,相关出资凭证尤为重要。
尽量协商解决
协议离婚时,双方可自行约定财产分割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法院一般予以认可;
若能达成《离婚协议》,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如需诉讼,建议委托律师
深圳离婚案件尤其涉及房产、股权、跨境资产等情况时,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委托熟悉深圳家事审判实践的律师代理。
注意时效和财产保全
如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后续仍可起诉要求分割。
七、深圳法院相关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过有关家事案件(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的裁判指引,对常见财产类型的分割方式提供了参考。例如: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计算方式;
股权分割的评估与处理;
养老金、公积金的分割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