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离婚时,房产的分割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深圳市的地方司法实践。房产分割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产性质分类
在离婚房产分割前,首先需要明确房产的性质,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婚前个人房产
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不予分割。
若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补偿另一方。
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
婚后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等分割,但也可以协商不均等分割。
若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
全款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出资部分(如首付或贷款帮助)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通常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购房
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通常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若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一般按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或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视具体情况而定)。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人才房等特殊房产
深圳有较多政策性住房,如安居房、人才住房等,其分割可能受到政策限制,离婚时未必能上市交易,需根据政策处理,有时只能分割使用权或补偿款。
二、房产分割原则
深圳法院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协议优先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房产归属及补偿方式,如一方取得房产,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若双方能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予以尊重。
平等分割为一般原则
若协商不成,法院通常按照“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如子女抚养、无过错方权益、生活需求等)作出调整,不一定平均。
考虑实际贡献
包括首付出资、还贷情况、装修出资等,法院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考虑各方实际经济贡献。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女方权益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常见分割方式
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补偿
例如,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为共同财产,协商或法院判决房产归其中一方(如带孩子的一方、出资较多的一方),该方需按房屋市场价值支付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房产出售后分割售房款
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或无法确定归属,可以将房产出售,然后按比例分配售房所得。
暂时不分割(保留共有状态)
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房产尚未取得完全产权、存在贷款未清、政策限制出售等,法院可能判决暂时不分割,维持共有状态,待条件成熟后再处理。
四、深圳实操中的注意事项
房产评估
若双方对房产价值有争议,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作为分割依据。
房屋贷款处理
若房产有按揭贷款,离婚后需明确由谁继续还贷,产权归属也影响贷款合同变更。银行一般要求主贷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深圳房产政策影响
深圳限购、限售政策较严,离婚后房产过户、出售可能受到购房资格、满两年/五年限售等限制,需要提前规划。
诉讼与调解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深圳各区法院(如南山、福田、宝安等)在处理离婚房产案件时,普遍重视调解,鼓励双方和解。
五、建议
提前收集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还贷记录、房产证、父母出资证明等。
尽量协商解决:离婚房产分割涉及利益大,通过协商可以节省时间、成本,避免矛盾激化。
咨询专业律师:深圳房产情况复杂,尤其是涉及政策房、父母出资、婚前婚后混合出资等情况,建议委托熟悉深圳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