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标准主要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孩子的年龄
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已满两周岁: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方的条件
优先考虑情形: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其他考量因素:法院还会考虑抚养一方能否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居住条件,即考量抚养人一方经济情况、工作情况、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等;以及能否给予未成年子女足够的精神利益,包括情感上的呵护、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教育及时间上的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