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留言咨询,夫妻之间在离婚的时候,通过离婚协议把夫妻双方的住房赠与给子女,离婚以后是否能够反悔?关于这个问题,关心的朋友比较多。
在司法实践当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赠与给子女的条款属于不得单方撤销的赠与条款。该观点与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所持观点是一致的。那么,为什么认为这样的条款是不得单方撤销的条款呢?首先,离婚协议具有整体性,离婚协议中不仅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也涉及到子女的抚养监护、婚姻解除等关系。
当然有的还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等等。那么在协商赠与房产的时候,处置财产的时候,往往一方都会让渡自己的一些权利以达到妥协。所以如果允许一方任意的反悔,那么这个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双方的自愿性以及让渡权利一方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保护。
其次,如果允许单方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子女房产的赠与,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此次在离婚协议中,这与子女的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撤销。那当然,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合意,对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和其他动产没有交付的那是可以撤销,那另当别论,你不需要征得子女同意,但是前提是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关于在这一点上,人民法院的观点非常明确。法院认为,坚决不允许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的时候对权力进行让渡。而等到离婚以后又进行反悔来侵占对方的财产,或者恶意通过财产诉讼。这样也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所以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这就是主流裁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