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会经常在影视剧里看到这样这样以及这样的片段,这些临终交代后事、分配遗产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口头遗嘱,但和影视剧不同的是,现实中的口头遗嘱并不怎么靠谱。按照民法典第1138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口头遗嘱那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利益主人必须处于危机情况。什么是危机情况呢?这个法律没说,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那些突然造成的危机,使得在那个时刻,立遗嘱人无法通过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来订立遗嘱。比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突发疾病、战争或者其他危及利益主人生命安全的情况。
其次,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的见证人简单来说就是在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的时候,全程在旁边听着的人,比如这几个,但法律对于遗嘱见证人也是有要求的,民法典第1140条就规定了有这么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就属于这个范围。第二类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这个主要就是一个利害冲突的问题,让受益人自己来证明遗嘱的有效性,明显是不合适的。这里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指的是全部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了被遗嘱排除继承权的继承人,利益受损也可能会影响到遗嘱建制的有效性,所以法律也进行了排除。
第三类是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可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一起做生意的合伙人等。原因和上一条相同,也是为了避免利害冲突。
口头遗嘱不像其他形式的遗嘱,见证人是可以证明遗嘱存在的人。所以对于见证人的资格,法院会审查的更严格一些。考虑到这一因素,陌生的公职人员是的见证人选择,比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急救人员,医院里的医生、护士等。至于见证人的人数,我个人建议是越多越好,都要交代后事了,就不要在意面子问题了。人多的话,一来可以增加口头遗嘱的证明效力,二来万一其中有几个不合格的,去掉之后人数也还能达标。另外,也不是所有人都肯出庭作证,掺和人家家事的,多几个人也就等于多加了几个保险。
后,在危机情况解除后,如果客观条件允许订立其他遗嘱的话,那口头遗嘱即告作废。举个例子,比如被车撞了,以为自己不行了,拉了交警和路人做见证人,低了口头一,结果经过抢救暂时脱离了危险,转到了普通病房,家人也进行了探望,但在两天后又突然去世了。这种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会认为,在普通病房期间,立遗嘱人是有条件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能立而未立,法律就会推定他自己改变了立遗嘱的想法,口头遗嘱也就作废了。但是把前面的那个例子换一换,同样在交通事故后被救去医院,但一直都在ICU急救隔离中,并没有订立其他遗嘱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即使两天后去世,之前订立的口头遗嘱也还是有效的。
所以我们来简单总结一下,想要让口头遗嘱有效有三个条件,需要处于危急时刻。第二,需要有两个有效的见证人。第三,去世前危机时刻没有被解除,或者解除后也没有订立其他遗嘱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口头遗嘱才是有效的。
在实际中,有效的口头遗嘱是非常罕见的。我个人被问到的大部分所谓的口头遗嘱,都是被继承在与家人、邻居或朋友聊天的时候,提到自己的财产要留给哪个子女的。这种情况下,既是邻居、朋友事后肯出来作证的,在法律层面,这些话也并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不会成为有效的口头遗嘱。所以,让一份口头遗嘱有效的办法,就是不要想着去立一份口头遗嘱,而是提前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去订立遗嘱。法律是公正的,但这个公正前提是你需要真正的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