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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协议离婚后的探望权?深圳婚姻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8 08:59:45 浏览次数:

协议离婚后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双方的子女与另一方父母的交往和沟通权利。在协议离婚中,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往往是离婚双方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协议离婚后的探望权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解决。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对于协议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探望权。双方应当协商约定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依照法律维护另一方的探望权。

探望方式:离婚后双方应当协商约定探望方式,如电话、视频、写信等。如果有必要,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探望方式。

探望时间:双方应当协商约定探望时间,尽量满足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交往需求。如果无法协商,则有关方面可依法制定具体探望时间。

探望地点:离婚后协商约定探望地点。通常情况下,探望地点应当选择父母与子女都方便去到的地方,如家庭住址或公共场所等。

总之,协议离婚后的探望权是离婚双方子女和另一方父母之间沟通和交往的关键。双方应当克服个人情感和矛盾,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解决探望问题,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