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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深圳周边离婚律师起诉费用

发布时间:2023-03-21 09:30:49 浏览次数:

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是指当被告认为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存在问题时,可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希望法院将该案件移交到合适的管辖法院处理。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的共同居住地不明确或不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选择诉讼地点。如果夫妻当事人没有协商一致,诉讼地点应当由原告选择,也就是说,离婚案件的诉讼地点可以由原告在被告的住所或者被告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有些情况下,被告可能认为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存在问题,例如夫妻双方的共同居住地明确而法院却不依据共同居住地管辖,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地处偏远难以出具有效判决等。此时,被告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法院就该案件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定。

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异议必须在开庭前提出。如果被告在开庭后才提出异议,一般视为被告对诉讼地点的选择妥当,法院不会受理异议。

2.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告需要书面陈述其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并加盖单位或个人的印章或签字,以确保异议的真实性与效力。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告提出异议后,法院将就异议进行裁定,并根据裁定结果决定是否移交该案件到其他合适的人民法院处理。异议的提出可以为被告争取更有利的诉讼地点和司法资源,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