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子女利益化原则”是决定子女监护权所有权的根本原则。
显然,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密切相关。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表达意思的能力,容易受到他人思想言行的影响,难以对自己做出有利的判断。一旦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直接抚养,就意味着未成年子女将与直接抚养的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
后者的人生观、价值观、行为、生活习惯甚至身体状况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子女跟随家庭暴力的一方,将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不符合“子女利益化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官必然会考虑。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伤害、限制人身自由、频繁虐待、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权行为。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所谓的“冷暴力”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离婚律师认为,案件中涉及的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父母、父母和子女之间。如果父母一方对子女有家庭暴力,他/她很可能直接失去子女的监护权。但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比如离婚双方对子女都有家庭暴力,或者虽然只有一方有家庭暴力,但另一方患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疾病或者其他影响抚养子女的情况。
因此,要想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子女监护权,需要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足以影响法官的价值判断。